來自交通運輸部的消息,為防止因集裝箱超重或船舶積載不當導致船舶發(fā)生破損、斷裂或沉沒事故,自今年7月1日起,載貨集裝箱在交付船舶運輸前將強制稱重,以供準備船舶積載計劃時使用;對于未按要求提供重量驗證信息的載貨集裝箱,不得安排裝船。
這一要求的根據(jù)是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于2015年通過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VI/2條修正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該修正案將于2016年7月1日起強制生效。我國是上述公約的締約國,該修正案對于我國具有強制約束力。
根據(jù)修正案,載貨集裝箱重量驗證可采用兩種方法,即整體稱重或累加計算。托運人提供的驗證重量與海事管理機構、承運船舶、承運人或碼頭經營人獲得的該集裝箱驗證重量間的誤差范圍不得超過±5%或1噸(兩者取其小者),且重量不超過集裝箱最大核準載重量。各級海事管理機構將對船舶承運的載貨集裝箱重量驗證情況進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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